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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相 對 人 林婉葶
林宜芝 籍設屏東縣○○市○○路000號(屏東&ZZZZ ;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路000○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婉葶、林宜芝於民國111年9月20日,以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渠等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7,080,000元、②10,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41年9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林婉葶邀同相對人林宜芝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5,900,000元、②9,00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41年9月26日止、②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31年9月26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②均自112年7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聲請人於112年10月18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林婉葶,並於112年10月19日送達;
相對人林宜芝(未收受聲請人於112年9月7日存證信函,且未實際居住催告地址)部分已向本院聲請催告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有本院112年度屏司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及登報證明附卷可稽。
前揭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惟相對人等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尚欠本金①5,875,721元、②8,938,380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本院112年度屏司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及登報證明、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婉葶、林宜芝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斯文 1611 0 0 28.00 全部 所有權人:林婉葶、林宜芝(權利範圍各2分之1) 002 屏東縣 屏東市 斯文 1612 0 0 21.00 全部 所有權人:林婉葶、林宜芝(權利範圍各2分之1) 003 屏東縣 屏東市 斯文 1613 0 0 68.00 全部 所有權人:林婉葶、林宜芝(權利範圍各2分之1)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2979 忠孝路229之12號 斯文段1612、161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 一層50.31、二層63.58、三層62.77、四層57.28、騎樓13.93,總面積247.87 陽台5.81 全部 所有權人:林婉葶、林宜芝(權利範圍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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