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賴璿翔
相 對 人 林莉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莉汶於民國106年5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6,400,000元、②1,4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6年5月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林莉汶邀同第三人吳定綻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22,000,000元、②1,170,000元,借款期間①為自106年5月23日起至136年5月23日止、②自106年6月1日起至126年6月1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另借款②部分,相對人林莉汶邀同第三人吳定綻為保證人,於110年10月22日與聲請人簽訂增補借據,還本付息方式變更為「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1年4月1日止為寬限期,在此期間按月於每月1日付息,寬限期滿,自111年4月1日起,按月於每月1日平均攤還本息。」
。
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自112年8月23日起、②自112年10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8,661,370元、②872,022元及利息、違約金,借款①部分並經聲請人於112年12月5日向相對人為清償之催告,該催告函並於112年12月6日送達相對人,依約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惟相對人前揭借款逾期迄今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個人貸款專用借據、增補借據、切結書、宣告書、保證期間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二、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莉汶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21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五魁寮 一 26-36 0 0 325.53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211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223 海康街32號 五魁寮段一小段26-36地號 鋼筋混凝土構造、三層樓房 一層121.48、二層127.59、三層47.00、門廊面積8.12,總面積304.19 陽台26.26 全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