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拍,212,2024041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12號
抗 告 人 邱凱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淑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聲請狀內所附之匯票抬頭開立有誤無法入帳,抬頭應記載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前開匯票併為退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