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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12號
抗 告 人 邱凱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淑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聲請狀內所附之匯票抬頭開立有誤無法入帳,抬頭應記載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前開匯票併為退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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