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拍,223,2024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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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方擴為
相 對 人 藍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藍薇於民國101年6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6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4,5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1年7月2日起至131年7月2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又相對人另於105年9月29日與聲請人簽立增補約據,就償還辦法改約定為「自105年10月2日至106年10月2日為寬限期按月付息;

106年10月2日寬限期滿後至131年7月2日到期日止共分298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日平均攤還本息」。

詎相對人前揭借款自112年9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191,81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放款借據、增補約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藍薇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於113年1月23日具狀表示,本件拍賣抵押物聲請前聲請人並未通知,其已於同日匯款繳清目前尚欠之房貸期款,並與總行聯絡,要求撤銷本案之聲請等語。

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22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麟洛鄉 麟義 1571-8 0 0 101.18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223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603 中正路國小巷36號 麟義段1571-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58.76、二層57.19、三層44.86,總面積160.81 陽台24.09、屋頂突出物8.74、雨遮1.2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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