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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元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藝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兆均即蕭宏偉、蕭合魁及黃淑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79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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