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施珍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田秀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7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經查,聲請狀所附借款契約書,係相對人李田秀芬及第三人李禹鉎共同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10萬元,平均每人借款金額為55萬元,惟聲請人主張本件最高限額所擔保之債權本金為110萬元,故請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如:本票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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