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拍,245,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張惠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榮陸、王◯◯及黃◯◯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99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王◯◯及黃◯◯(即上開不動產標的登記次序002、003之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經查相對人黃榮陸業於民國112年8月6日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第一至第四順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之相對人、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