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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張惠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榮陸、王◯◯及黃◯◯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99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王◯◯及黃◯◯(即上開不動產標的登記次序002、003之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經查相對人黃榮陸業於民國112年8月6日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第一至第四順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之相對人、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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