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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簡妍瑧
代 理 人 林冠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思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原聲請狀記載之聲請人林冠良,於民國113年1月8日具狀表示,本件聲請人只簡妍瑧一人,林冠良更正為代理人,故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委任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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