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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22號
聲 請 人 吳文俊
相 對 人 林梅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5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聲請人於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其中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本票1紙,到期日之「日」部分記載無法辨識,應視為未記載見票即付,以提示日民國112年2月26日為到期日,此部分併予敘明。
本件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102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𫂸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001 112年1月13日 50,000元 112年3月13日 112年3月13日 CH580602 002 112年1月30日 50,000元 視為未記載 112年2月26日 CH580605 003 112年4月6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6日 CH580610 004 112年6月5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6月5日 CH580620 005 112年7月17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17日 CH580624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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