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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64號
聲 請 人 黃綵蓁
相 對 人 董卉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㈠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6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㈠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㈠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之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本票8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1月18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明文規定。
又依同法第120條規定本票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地、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到期日,是「無條件擔任支付」係屬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或違反,即屬違反強行規定,該票據即屬無效。
而持票人持無效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次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故本票上倘記載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性質牴觸之文字,即與未記載絕對應記載事項「無條件擔任支付」無殊,自屬無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以本票為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是本票不得附條件,此觀之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如記載條件,即與本票之本質不符而牴觸法律之規定,為學者所稱之「記載有害事項」,並使該票據欠缺票據法所規定應記載之「無條件擔任支付」,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該票據應屬無效。
經查,如附表㈡編號001所示之本票1紙,下方記載欄記載「待賴沛煜車貸下來還清」等字樣,系爭本票正面所載上開文義,屬於附條件之記載,違背票據應無條件支付之本質,則系爭本票之支付及效力已附有條件,難認屬「無條件擔任支付」之記載,違反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強制規定,揆諸前揭說明,系爭本票即屬無效,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固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票據法第11條第3項、第6條定有明文。
因此票據上之金額,不得改寫。
經核本件聲請如附表㈡編號002所示之本票1紙,其金額欄位記載之金額經改寫,依上開之規定,應為無效之票據,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按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同法第124條關於上開規定亦於本票準用之。
次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本票裁定。
經核本件聲請其中如附表㈠編號001、002所示之本票2紙,未載到期日(其中編號001所示之本票1紙,到期日僅記載112年,記載不完整,應視為未記載),雖視為見票即付,然尚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利息,故應以提示日(即112年11月18日)為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
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請求上開本票2紙自112年11月8日起算利息,就請求提示日前之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按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12條定有明文。
而票據法並未規定得記載違約金,故如票據上記載違約金事項,應不生票據上效力。
是聲請人就請求違約金准予強制執行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又本件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㈠: 112年度司票字第106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3月27日 375,000元 視為未記載 112年11月18日 6% 002 112年5月2日 375,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18日 6% 003 112年8月14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8日 16% 004 112年6月11日 300,000元 112年7月11日 112年11月8日 16% 005 112年8月14日 9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8日 16% 006 112年8月14日 9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8日 16%
本票附表㈡: 112年度司票字第106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7月24日 200,000元 112年8月24日 駁回 002 112年8月14日 金額改寫 未記載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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