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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09號
聲 請 人 林建名
代 理 人 張少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郭麗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出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CH390395)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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