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票,1109,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09號
聲 請 人 林建名
代 理 人 張少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郭麗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出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CH390395)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