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繼,1756,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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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756號
聲 請 人 杜海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林傳光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傳光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27,000元。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

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緣起本院以112 年度司繼字第560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傳光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業已完成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等事務。

因遺產現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11 年度司執字第56327號強制執行中,如將來公告期間屆滿且於清償債務及遺產清理後還有賸餘,尚有解交國庫事宜,為期聲請人得就報酬及墊付費用於執行程序中參與分配,故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維權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影印文件收費收據、高雄○○○○○○○○○戶政規費收據、高雄市政府地政規費收據、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收據、本院112 年度司家催字第33號民事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111 司執字第56327號拍賣通知等件為證。

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12 年度司繼第560號、112年度司家催第33號卷證查核無訛。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林傳光遺產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單純程度,復衡酌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2,000 元至5,000 元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25,000元。

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林傳光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27,000元【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計算式:25,000元(報酬)+15元(申請除戶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費用)+60元(申請土地登記謄本費用)+34元(申請閱卷影印費)+1,000 元(本院112 年度司家催字第33號聲請費)】,裁定如主文。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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