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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539號
聲 明 人 林瑞香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林吉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00鄰○○○路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林吉助於112年10月13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林吉助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林吉助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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