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鍾永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志永即鴻成防水工程行
張仕偉即鴻成防水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七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三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2人以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3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
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第一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