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婚,185,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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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85號
原      告  甲○○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0樓之0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00年0月00日結婚,婚後同住於屏東縣○○鎮○○街0巷0號,惟兩造婚後相處並不融洽;
婚後被告乙○○於000年0月間頻繁使用家中轎車,且手機對象疑與外遇對象往來切,令原告甲○○啟疑,後於家中轎車行車紀錄器發現被告與婚外情對象丙○○(下以姓名稱)於000年00月0日至○○市○○○汽車旅館及同年00月00日至○○鎮○○○汽車旅館外遇,且被告與丙○○手機對話內容「想要你爽啊」、「不講就頂上去,你這樣對嗎」、「對一定要講我也爽」、「連結在一起」、「人會發文嫌棄另一伴鳥很小是什麼心情」、「誰啦」、「網友,不認識」、「你不要亂講給配偶知道」、「我的是天生沒辦法,不能剪的」、「你對我有溫柔嗎?很懷
疑」、「哎呀,懷疑」、「只是長了一點點,就這樣」、「沒高潮叫不出的」、「單叫名字可以,要加其他的,困難」、「要叫我親愛的,可以嗎」等語,被告與丙○○外遇,讓原告感覺備受屈辱。
兩造之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有不能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而對於婚姻之破裂,係因於被告外遇之行為,被告自應負全部之責,原告得主張兩造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
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則對外遇情節不爭執,不願離婚等語。
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間有婚姻關係存在,有戶籍資料等在卷可按(院卷第13-15、81-148頁)。
㈡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舉10款判決離婚事由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惟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不可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
再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係為公允而設,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應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有責程度相同時,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
經查:
⒈原告主張:兩造於00年間結婚,婚後同住於屏東縣○○鎮○○街0巷0號,惟兩造婚後相處並不融洽;
婚後被告乙○○於000年0月間頻繁使用家中轎車,且手機對象疑與外遇對象往來切,令原告甲○○啟疑,後於家中轎車行車紀錄
錄器發現被告與婚外情對象丙○○於000年00月0日至○○市○○○汽車旅館及同年00月00日至○○鎮○○○汽車旅館外遇等情,依原告提出之提示兩造不爭執真正之LINE截圖、照片(院卷第43、71-73頁)對話及外遇對象露之照片,內容乃被告與丙○○之對話內容略以「想要你爽
啊」、「不講就頂上去,你這樣對嗎」、「對一定要講我
也爽」、「連結在一起」、「人會發文嫌棄另一伴鳥很小
是什麼心情」、「誰啦」、「網友,不認識」、「你不要
亂講給配偶知道」、「我的是天生沒辦法,不能剪的」、
「你對我有溫柔嗎?很懷疑」、「哎呀,懷疑」、「只是
長了一點點,就這樣」、「沒高潮叫不出的」、「單叫名
字可以,要加其他的,困難」、「要叫我親愛的,可以
嗎」、「我一定要讓你叫我的名字」、「讓你在床上叫」
等語;本院審理中證人丁○○即兩造之孫於本院證述
「(問:  提示卷內照片,是否為你所翻拍?)…是我翻
拍阿公的手機,我只記得去年拍的時候是晚上七、八點,
原本我坐在後面玩遊戲,我剛好看到阿公手機的對話覺得
很奇怪。關於裸露的照片,姑姑有阿公之前壞掉的手機,
好像要登入清除內容,所以剛好看到手機相簿內有這張照
片。」、「(問:是否記得當時被告與訴外人的對話內
容?)可能是他們去汽車旅館後回來後的對話,應該是去
汽車旅館有做那種事情,被告有提到自己的生殖器,訴外
人對此有相關的回應。」、「(問:裸露的照片是否留存
於被告舊手機?該照片之人是否為訴外人丙○○?)… 
是留存於被告的舊手機,但我不確定訴外人對於裸露的照
片被留存是否知情。」
等語(院卷第62-63、149-151頁),本院審理中自承000 年00月00日上午00時附近,被告在大樓當管理員,上班途中被告與丙○○視訊,照片是
丙○○洗澡後自己在搔首弄姿,並稱自己很熱,我怕丙○
○影響到我的工作,因為住戶來往會看到,所以我請丙○
○趕快把衣服穿好,並向丙○○稱不趕快穿好我就要截圖
了,至於卷內上開對話紀錄,被告自承000年00月00日或00日。
伊晚上下班後與訴外人丙○○互傳line,內容就如裡面寫的,有寫到生殖器不能剪,因為當時訴外人丙○○
說被告的生殖器太長了一點點等語。至於原告提出院卷第
43頁行車紀錄器資料,係000 年00月0日中午00時,地點於○○的○○○,被告與丙○○在那裡喝咖啡、聊天並有
發生性行為,停留的時間有時候是兩個小時,有時候是三
個小時,000年00月0 日那天我與訴外人丙○○在○○○待了大概兩個多小時。
000 年00月00、00日中一天被告有載丙○○前往○○鎮○○○汽車旅館,停留一、兩個小
時,被告與丙○○在該汽車旅館喝咖啡、聊天並有發生性
行為等語(院卷第63-64頁),本院並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係000年00月0、00日被告與丙○○開車至○○鎮○○○汽車旅館之過程(院卷第78頁);
互核與原告主張相符,原告主張堪信屬實。
⒉兩造婚後被告與丙○○多次外遇發生性行為且傳簡訊內容涉及性器官與性行為之等語及丙○○傳送裸露上半身照
片,讓原告感覺備受屈辱。兩造之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
之希望,足徵被告婚外情等情令原告無法忍受,堪認兩造
間之婚姻已有重大破綻而難認有何回復之希望,已有不能
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此不能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之發
生、擴大乃至不可挽回,源於被告婚外情之行為,故可歸
責於被告,原告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即屬有據。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准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 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宣示後送達前提出上訴者須於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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