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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文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50,080元(四捨五入至整數位,計算式:19,250,401元×1/5=3,850,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8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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