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家補,613,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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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蘇○○ 住屏東縣○○市○○街00○0號9樓之2


蘇○○


上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相對人蕭○○之年籍資料證明文件,致本院無法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相對人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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