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消債聲,27,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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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潘秀麗(原名:潘美宜、潘秀莉)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潘秀麗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以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2年6月26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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