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消債聲,32,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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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曾月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曾月貞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2年8月18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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