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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楊建均(原名:董建均、董建村)
代 理 人 邱麗妃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建均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2年9月18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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