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消債聲,41,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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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汪玉玲即汪佳穎


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汪玉玲即汪佳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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