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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孟樺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孟樺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2年11月15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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