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消債聲,45,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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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熊志高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熊志高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2年11月16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10日內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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