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消債聲,46,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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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華益


代 理 人 邱揚勝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華益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7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2年11月13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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