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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癸妹
代 理 人 林易玫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胡育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癸妹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另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
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
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復為同條例第133、134條所明定。
另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消債條例第7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09年9月7日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裁定自110年4月2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嗣於更生程序中,因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且無從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逕予認可,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自111年10月2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復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經本院於112年7月13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等情,業據調取上開各卷宗核閱屬實。
㈡關於聲請人於開始更生程序後迄今之收入部分,聲請人110、111年分別有所得276,098元、282,800元,經本院調取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核閱無誤,另其自開始更生程序後均受僱於屏東縣私立金順福居家長照機構,112年4月至9月及11月每月所得最少為10,933元,至多為40,783元,平均約為28,626元,有薪資單、薪資袋可佐,堪認聲請人稱其工作係輪排不穩定屬實,則其112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所得平均應約為28,626元。
另聲請人110年4月至10月每月領有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15,916元,110年11月領有21,666元,自110年12月迄今每月領有23,874元,亦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10月20日保普老字第11213072810號函可參,此部分應予加計,則聲請人110年4月至113年1月所得共為1,615,814元(計算式:276,098×9/12+282,800+28,626×【12+1】+15,916×7+21,666+23,874×【1+12+12+1】=1,615,814)。
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則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10至113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之數額15,946元、17,076元、17,076元、17,076元為計算基準。
則聲請人110年4月至113年1月必要支出共為570,414元(計算式:15,946×9+17,076×【12+12+1】=570,414)。
基上,聲請人於開始更生程序後之固定收入扣除前開必要支出後,尚有餘額1,045,400元(計算式:1,615,814-570,414=1,045,400),則本院自應審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是否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㈢關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07年9月至109年8月間之可處分所得部分,聲請人107至109年分別有所得110,000元、1,800元、236,358元,有前引所得資料可佐,惟107年所得之扣繳單位名稱為高吉清潔有限公司,而聲請人自107年7月2日於該公司退保,亦經本院調取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核閱無誤,則聲請人上開107年所得應非屬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所得,至聲請人109年部分,聲請人係於109年3月起受僱於屏東縣私立金順福居家長照機構,則其109年所得應自該年度3月起算。
又聲請人稱於108年1月至12月擔任臨時工,每月所得為18,000元,雖未提出任何事證供參,惟聲請人當係投保勞保於屏東縣保險業職業工會,顯未受僱於任何公司或商號,堪信屬實。
另聲請人109年7、8月每月領有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15,916元,亦有前引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可參,此部分應予加計,則聲請人107年9月至109年8月所得共為391,447元(計算式:1,800+236,358×6/10+18,000×12+15,916×2=391,447)。
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則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07至109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之數額14,866元為計算基準。
則聲請人107年9月至109年8月必要支出共為356,784元(計算式:14,866×【4+12+8】=356,784),其聲請更生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尚餘34,663元(計算式:391,447-356,784=34,663),而相對人於清算程序未獲償,且聲請人未得相對人同意免責。
揆上說明,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自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此外,本件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其他各款應不免責事由,是本件即無消債條例第134條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末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第142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聲請人雖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然其如繼續清償債務達如附表所示之數額,仍得依上開規定向本院提出請求裁定免責之聲請。
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2項之規定,附錄上開規定之條文內容並說明如上,併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附表: (單位:新臺幣) 編號 普通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率 分配總額 第133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總額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 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 繼續清償至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6,873元 14.98% 0元 5,192元 5,192元 205,375元 205,375元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74,154元 20.05% 0元 6,948元 6,948元 274,831元 274,831元 3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0,829元 2.49% 0元 864元 864元 34,166元 34,166元 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730元 2.96% 0元 1,025元 1,025元 40,546元 40,546元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8,483元 11.36% 0元 3,936元 3,936元 155,697元 155,697元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3,286元 13.47% 0元 4,669元 4,669元 184,657元 184,657元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83,920元 14.35% 0元 4,975元 4,975元 196,784元 196,784元 8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3,732元 0.2% 0元 69元 69元 2,746元 2,746元 9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85,656元 2.71% 0元 939元 939元 37,131元 37,131元 10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35,391元 6.35% 0元 2,202元 2,202元 87,078元 87,078元 11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93,364元 4.28% 0元 1,483元 1,483元 58,673元 58,673元 1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66,810元 6.81% 0元 2,360元 2,360元 93,362元 93,362元 總計 6,855,228元 100% 0元 34,663元 34,663元 1,371,046元 1,371,046元 各債權人已受償比例 0% 繼續清償至第133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總額,各債權人受償比例 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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