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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陳○靖 住屏東縣○○鎮○○○街00巷00號
相 對 人 洪○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陳○靖為受監護宣告人洪○玉(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號)辦理其被繼承人洪○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遺產之繼承及分割事宜,並得以處分相對人因分割所取得之附表編號6至編號8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經鈞院民國112年度監宣字第74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聲請人陳○靖為監護人,並指定陳○霖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現因需分割繼承人洪○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遺產,進而處分相對人因分割所取得之附表編號6至編號8之不動產,以籌措相對人之照護費用、醫療費用及生活費用,為相對人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許可處分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之。
三、經查,相對人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74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並指定陳○霖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於112年7月10日會同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洪○玉之財產清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
又聲請人主張遺產分割部分,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8份、被繼承人洪○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印鑑證明7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3份等件為證。
復經本院職權調查附表編號1至編號9之113年土地公告現值,有查詢資料在卷可佐。
依據113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附表編號1至編號9之土地總價共新臺幣(下同)18,102,399元,另編號10至編號12之建物,經國稅局核定遺產價額共新臺幣575,900元,故被繼承人洪○所遺之遺產合計18,678,299元,其中相對人之應繼分價值為3,113,050元(計算式:18,678,299 × 1/6=3,113,050,4捨5入至元,以下同),而據全體繼承人協議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編號6至編號8土地共10,593,586元,協議由相對人取得附表編號6至編號8所示不動產各2/5,核其價值為4,237,434元(10,593,586 × 2/5=4,237,434),相對人取得不動產價值已逾其應繼分之價值甚多,該分割方法對於受監護宣告人洪○玉並無不利之情事。
再者,相對人名下已無存款,有上開財產清冊可參,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需醫療及長照費用等情,尚與常情相符,聲請人聲請處分相對人協議分割後取得之附表編號6至編號8之不動產,作為相對人將來醫療、生活費用之所需,核屬必要,且對相對人而言並無不利。
從而,聲請人請求許可受監護宣告人辦理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遺產之分割事宜及處分分割後取得之附表編號6至編號8不動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附表:
編號 標 的 000年公告土地現值(元/㎡) 面積(㎡) 權利範圍 土地總價(元) 0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0,000 00.83 全部 739,347 0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0,000 000.63 全部 1,598,267 0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0,000 00.89 全部 000,501 0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0,000 00.16 全部 000,844 0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0,000 000.00 0000/0000 0,048,024 0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000 0,462.08 全部 4,093,824 0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4,000 000.98 全部 3,233,506 0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000 0,166.52 全部 3,266,256 0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原新園鄉烏龍段691-52地號) 1,000 0.22 全部 10,830 00 屏東縣○○鄉○○村00鄰○○路00號建物 全部 000,900 (依國稅局核定遺產價額) 00 屏東縣○○鄉○○村00鄰○○路00號建物 全部 000,300 (依國稅局核定遺產價額) 00 屏東縣○○鄉○○村○○路00號建物 全部 13,700 (依國稅局核定遺產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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