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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代 理 人 史孟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王玉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到院閱卷,並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之最新財產狀況說明書,所應記載內容如下:㈠就所有財產(積極財產)部分:⒈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或存單影本。
⒉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載明其金額、對象、清償日期。
⒊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⒋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品項、數量、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⒌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證明。
⒍如為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⒎如為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名稱、保險人名稱、保險金,並提出證明。
㈡就所負債務(消極財產)部分:應載明債權人、所負債務名稱、性質、數額、期限等情形與履行地,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相對人同居共財之親屬、受相對人扶養之人、對相對人負扶養義務之人之姓名,並提出各該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三、相對人於國內外各金融機構開戶情形,及各該金融機構信用貸款額度及餘額。
四、相對人有無積欠稅款,如有,應載明稅捐機關及欠稅金額。
五、相對人有無受強制執行,如有,應載明執行事件案號,並說明其情形。
六、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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