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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鄧龍賢
鄧鳳賢
鄧玉蘭
鄧月蘭
被 告 李鳳足
李鳳雲
李鳳枝
鍾李全妹
文劉乾妹
吳靖惠
吳慧雯
吳慧美
吳慧貞
胡勤英
胡榕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3,333元【計算式:1172㎡×2500元/㎡×2/12+114㎡×2500元/㎡×38/114=583333.3,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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