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屏東縣佳冬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賴文一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冠安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院業依原告所請向高雄市政府函調被告綠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於解散前之股東名冊,請斟酌是否到院閱卷。
請原告具狀更正以被告公司之清算人蔡崇賓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蔡崇賓(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