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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9號
原 告 謝淑媛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盧金鳳、盧高正、盧高田、盧淑梅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0,000元(計算式:32500×44=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原告僅繳納14,959元,尚應補繳1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盧張玉燕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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