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補,773,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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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 告 連婧涵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陳映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意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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