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補,89,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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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洪福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屏東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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