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訴,105,2024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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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5號
抗告人梁文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余佳佩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薛全晉
法官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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