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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秋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尤傳明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被上訴人所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及起訴時公告現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萬6,2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俞亦軒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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