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訴,190,2024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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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0號
原 告 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榮吉
被 告 徐金田
徐金榮
徐金城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徐慧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灌頂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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