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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3號
原 告 鄭銀德
訴訟代理人 潘家宏
被 告 鄭仙合
訴訟代理人 王亦竹律師
王佑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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