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訴,340,2024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
郭正煌


被 告 林啓瑞

郭月珍(林俊吉之承受訴訟人)

林啓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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