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訴,38,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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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號
原 告 黃美燕
李黃寶蓮
李美璇

楊蔡麗雲
簡春花
林盧桂錫
被 告 李明家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46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已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裁判要旨參照)。

又法院審酌當事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得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係以刑事庭為移送裁定時之狀態,即以移送裁定時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準。

故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提起者,如刑事庭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逕以裁定移送民事庭者,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仍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44年台抗字第4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22號刑事判決,係認定被告與李許桂花為夫妻,因財務困難採取以會養會之方式週轉資金,而意圖供行使之用及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合會起迄時間,由被告或李許桂花擔任會首,邀集如附表一所示之合會及會員,並將原告林盧桂錫、黃美燕、李黃寶蓮、楊蔡麗雲、簡春花,依序以「盧桂錫」、「玉燕」或「美燕」、「黃寶蓮」、「蔡麗雲」、「春花」列入如附表一所示合會之會員名單,發起如附表一所示之合會,其等利用合會會員與會員間未必相識,或投標時活會會員多未實際到場之機會,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冒用原告林盧桂錫、黃美燕、李黃寶蓮、楊蔡麗雲及簡春花之名義投標及得標,且未經原告林盧桂錫、黃美燕、李黃寶蓮、楊蔡麗雲及簡春花之同意及授權,分別於不詳時間、地點,在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上偽簽「盧桂錫」、「黃美燕」、「黃寶蓮」、「蔡麗雲」、「簡春花」之署名及按捺指印,以此方式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再由李許桂花於不詳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合會會員中包含原告李美璇在內之活會會員交付而行使,以充作原告林盧桂錫、黃美燕、李黃寶蓮、楊蔡麗雲及簡春花擔保付款之用,致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原告林盧桂錫、黃美燕、李黃寶蓮、楊蔡麗雲及簡春花投標及得標,而各交付會款即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共計49萬元予李許桂花,足生損害於原告林盧桂錫、黃美燕、李黃寶蓮、楊蔡麗雲、簡春花及上開活會會員等人,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39頁),是前開刑事判決係認定被告以原告林盧桂錫、黃美燕、李黃寶蓮、楊蔡麗雲及簡春花冒標互助會,並以其等名義偽造本票向活會會員詐取會款,至於附表一所示合會於民國109年8月間不能繼續進行,原告林盧桂錫已支付34萬5,000元會款予活會會員,原告黃美燕已支付92萬元會款予活會會員,原告李黃寶蓮已支付35萬元會款予活會會員,原告楊蔡麗雲已支付36萬元會款予活會會員,原告簡春花已支付26萬元會款予活會會員等情,則非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另原告李美璇並非被告冒標之對象,而其已支付39萬元會款予活會會員,亦非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則該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僅限於被告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之侵權行為,不包括原告所主張基於合會法律關係所生之請求(民法第709條之9參照),故原告就此部分之請求,即非屬上開刑事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揆諸前開說明,即不得於前開刑事訴訟程序附帶請求。

從而,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均非合法,故應從程序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因而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合會起訖時間 開標時間 合會會員(不含會首) 備註 ㈠ 自107年3月15日起 每月15日20時 33會。
分別為:玉(金)色(2會)、秋滿(2會)、阿善(2會)、盆(2會)、丁福、金定(2會)、慶恕、奉素、施宏亨、麗玉、秀枝、秀姝、秀琴(2會)、守棟、玉燕、燕(2會)、金葉、何美珠、蔡慶輝、梅、呂素娟、黃洪翠花、戴快、陳志昌(2會)(原起訴書重複記載「陳志昌」部分應予刪除)。
⒈會首李明家。
⒉採內標方式 ⒊每會1萬元。
⒋底標700元。
㈡ 自107年8月20日起 每月20日20時 35會。
分別為:郭毓鈞、蔡麗雲、盧桂錫、李慶輝、黃秀香、吳秀琴(2會)、陳志昌(2會)、呂素娟、美燕、許桂花、李明華、陳雪萍、鑾玉、瓊雲、素梅、許宸蓁、黃寶蓮、阿喜、春枝、慶得、素秋、秋滿(2會)、玉色、雪芳、金定(2會)、奉素、明仁、昕玖、丁福、建輝、建基。
⒈會首李明家。
⒉採內標方式 ⒊每會1萬元。
⒋底標700元。
㈢ 自107年11月30日起 每月30日20時 34會。
分別為:林清賢、春花、曉鈴、明華、秀琴(2會)、志昌(2會)秀姝、鄭日、玉青(2會)、美伸、美珠、盧桂錫、美女(柳訪)、建基、進利、秋滿(2會)、錦玲、喜(2會)、長、春梅、慶得、素秋、玉色、振格、金定、奉素、明仁、庚恕、丁福 ⒈會首李明家。
⒉採內標方式 ⒊每會1萬元。
⒋底標700元。
㈣ 自108年4月5日起 每月5日20時 33 會。
分別為:李明家、美珠、素娟、玉青、美麗、秀貴、蔡碧文、戴明枝、李芳郡、麗玉(2會)(【阿块,原起訴書誤載為「土央」應予更正】、文孫琼雲)、張鳳柑、鄭日、秀碧、明志、歐玲、李罔市、志昌(2會)、秀琴(2會)、秀枝(2會)、李美璇、燕、美燕、秀足、郭宥琪、陳秋滿(2會)、金定、丁福、明仁 ⒈會首李許桂花。
⒉採內標方式 ⒊每會1萬元。
⒋底標800元。
㈤ 自108年9月25日起 每月25日20時 41會。
分別為:沈娟如(2會)、陳麗玉(3會)、呂素娟、李明華、陳志昌(2會)、吳秀琴(3會)、日、李秀足(2會)(1會改秀琴)、朱曉鈴(3會)、陳雪萍、吳秀枝、吳秀姝、美燕(2會)、黃貴蘭、蜜(2會)、林文鈴、林秀桂、瓊雲(2會)、守棟、許慎珍(2會)、李美璇(2會)、許采霖(2會)、張昆嬌、歐鈴、陳金葉(原起訴書誤載為「陳錦葉」應予更正)、春。
⒈會首李明家。
⒉採內標方式 ⒊每會1萬元。
⒋底標700元。
㈥ 自109年3月10日起 每月10日20時 25會。
分別為:慶輝、寶雲、秀珠、(雲)蔡麗雲、(美麗)蔡麗雲、美麗、琴、洪美伸、秀風、黃博彥、柯彩凝(原起訴書誤載為「柯采凝」應予更正)、黃玉惠、麗玉(2會)、風、麗香、謝麗修、玉色、春花、淑真(2會)、玉青、郭玉真、秀、雀。
⒈會首李明家。
⒉採內標方式 ⒊每會1萬元。
⒋底標700元。

附表二:
發票人盧桂錫部分:
編號 發 票 日 (民國) 票 面 金 額(新 臺 幣)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㈠ 109年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668854 ㈡ 109年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668855 ㈢ 109年3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593563 ㈣ 109年3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593564 ㈤ 109年3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593565 ㈥ 109年3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573468 ㈦ 109年3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573469 ㈧ 109年3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573470 ㈨ 109年3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573471
發票人黃美燕部分:
編號 發 票 日 (民國) 票 面 金 額(新 臺 幣)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㈠ 108年6月5日 10,000元 未載 CH788527 ㈡ 108年6月 日 10,000元 未載 CH788530 ㈢ 108年9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545826 ㈣ 108年9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545827 ㈤ 108年9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545828 ㈥ 108年9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545829 ㈦ 108年9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CH545830
發票人黃寶蓮部分:
編號 發 票 日 (民國) 票 面 金 額(新 臺 幣)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㈠ 108年5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389396 ㈡ 108年5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389410 ㈢ 108年5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389412 ㈣ 109年4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573540 ㈤ 109年4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573541 ㈥ 109年4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573543 ㈦ 109年4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573544 ㈧ 109年5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573550
發票人蔡麗雲部分:
編號 發 票 日 (民國) 票 面 金 額(新 臺 幣)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㈠ 108年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778690 ㈡ 108年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778691 ㈢ 108年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778693 ㈣ 108年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778695 ㈤ 108年3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778552 ㈥ 109年1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672823 ㈦ 109年1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672824 ㈧ 109年1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CH672825
發票人簡春花部分:
編號 發 票 日 (民國) 票 面 金 額(新 臺 幣)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㈠ 108年10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741535 ㈡ 108年10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741537 ㈢ 108年10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741538 ㈣ 108年10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741540 ㈤ 108年10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741541 ㈥ 108年10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741542 ㈦ 108年10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741543 ㈧ 108年10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376433 ㈨ 108年10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376434 ㈩ 108年10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376526  108年10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376527  108年10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376528  108年10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376529  108年10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376530  108年10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376531  108年10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CH376532  108年10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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