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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2號
被 告 王曉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佩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206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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