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17號
原 告 李一鳳
吳郭梅
簡武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複 代理 人 梁智豪律師
被 告 簡福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面積9,179平方公尺土地,依下列方法分割:㈠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1,690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李一鳳取得;
㈡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1,465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吳郭梅取得;
㈢如附圖所示編號C部分面積2,893平方公尺分歸原告簡武興取得;
㈣如附圖所示編號D部分面積3,13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面積9,179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分別如附表所示。
又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惟其分割之方法迄不能協議決定,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
關於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原告主張按如附圖所示方案為分割,將編號A部分面積1,690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李一鳳取得;
編號B部分面積1,465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吳郭梅取得;
編號C部分面積2,893平方公尺分歸原告簡武興取得;
編號D部分面積3,131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取得等語。
並聲明: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准予分割。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耕地),且係89年1月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共有之耕地,得分割為4宗土地,不受分割後每宗土地最小面積0.25公頃之限制,並為兩造所共有,且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共有物之分割應審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及整體共有人之經濟利益等因素為通盤之考量,以求得公平合理之分割方法。
經查,系爭土地南臨大圳溝,連接處有2水泥板橋(分別為被告簡福寶及原告簡武興申請搭建),如附圖所示編號D部分為雜草空地,如附圖所示編號C部分西側上有鋪設砂石級配,東側上另有原告簡武興所種植之檳榔樹園,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北側有訴外人搭建之磚造平房(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號),其南側與編號A部分則為鋪設碎石之空地等情,經本院會同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到場勘測屬實,製有勘驗測量筆錄及土地複丈成果圖附卷足憑,堪認屬實。
㈢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案,兩造受分配土地之面積與其等各自應有部分比例折算之面積相同,被告復未到場表示意見,併斟酌系爭土地之性質、使用現況、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均衡等情事,因認按如附圖所示方案分割系爭土地,應屬公平適當,爰依此方法分割系爭土地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表: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面積9,179平方公尺土地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李一鳳 1731/9399 同左 2 吳郭梅 1500/9399 同左 3 簡武興 2962/9399 同左 4 簡福寶 3206/9399 同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