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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8號
原 告 謝郭淑貞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複 代理 人 宋孟陽律師
被 告 蔡龍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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