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呂宗騏
代 理 人 黃當庭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呂宗騏與相對人即被告呂水秀等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2年度補字第56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