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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蔡文成
簡春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
張琳婕律師
被 告 莊采綾(蔡文忠之承受訴訟人)
蔡紀緯(蔡文忠之承受訴訟人)
蔡沛紘(蔡文忠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陳鵬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主張蔡文忠涉犯過失傷害等案件,現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112年度醫偵字第1號),而檢察官亦將蔡文忠是否涉有醫療疏失囑託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目前尚在鑑定中,因蔡文忠所涉犯罪嫌疑有罪與否,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惟蔡文忠已於112年11月3日死亡,本件經由蔡文忠之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而上開刑事案件業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2月8日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是原裁定停止之原因業已消滅,依法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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