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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美子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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