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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 告 柯新來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江鐘秀燕(即江昌智之承受訴訟人)
江昌信
江昌榮
兼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智
被 告 江金泉
張晟銓
何慶章
任宗義
林黃玉綉
受告知人 財團法人陳啟川先生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被告張晟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日入境,並於同日遷入戶籍屏東縣○○鎮○○○路000號,故為向其送達,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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