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律師
被 告 吉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穠軍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柳馥琳律師
被 告 翊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禎昌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余杰叡
黃郁庭
被 告 合庫銀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曾于瑄律師
洪正賢
郭則逸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吳博偉
張真青
鄭榮平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簡淑貞
黃冠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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