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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林壬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寶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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