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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蔣建來即蔣金火之繼承人
蔣士彥即蔣金火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聲請本院准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1 年10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及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洪堀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及慶發漁具工廠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8月26日2022字第801號股票掛失通知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1 年10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2 年1 月12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慶發漁具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 1 1000 所有權人: 蔣士彥即蔣金火之繼承人 002 慶發漁具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 1 1000 003 慶發漁具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106NX0000000 1 379 004 慶發漁具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 1 1000 所有權人: 蔣建來即蔣金火之繼承人 005 慶發漁具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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