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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6號
抗 告 人 許○○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即聲請人)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方○○死亡宣告事件,對於民國000年0月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0,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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