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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吳葉向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吳葉向(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屏東縣○○鄉○○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失蹤人吳葉向(年籍資料詳如主文所示)於民國93年6 月15日即行方不明,迄今仍音訊全無,爰依法聲請對吳葉向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戶政事務所113 年3 月21日屏○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訪談紀錄、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資料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參,而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業已長期失蹤,而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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